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争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对峙解放思想、彻头彻尾、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连络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周旋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点委员会率领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对峙在宪法和法律畛域内营谋,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法定措施使党构造的意见成为地点性法规、地点当局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深化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引导元首,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引导元首权、话语权。
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处所国度圈套、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保举重要干部。
维持和担保人大、当局、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齐截的开展工作,发挥这些构造中党组的携带核心功用。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昌大党员,团结领导群众实现党的对象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部聚会选举爆发,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有缺的由候补委员根据得票几何递补,递补后有空白的可能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聚会补选。
调离本区域、辞去公职、退休等原由不适宜继续负担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该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场所委员会按程序免除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归天、失掉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罚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主动终止。辞去、免除或者主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该报上优等党委登记。确有须要时,上优等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场所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场所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酌夺或者省级党委服从中央魂灵审批。
党的场所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发作,并报上头等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该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时刻,上级党委能够按照工作需要,调解、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逾越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同意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安置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定夺的重大程序。
讨论和酌定本地域经济社会滋长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险等经济社会滋长重大问题。
讨论和酌夺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榜样性文件。
酌夺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集会,并对建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看法。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验委员会举座集会选举发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酌夺递补党委委员;准许辞去或者酌夺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酌夺改组或者终结下头等党构造;酌夺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惩处。
查究讨论本区域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创立、改换和撤销方案。
常委会提请定夺的事项或者应该由全会定夺的其他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集合全会,向全会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定夺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主张。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上级党构造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酌定下级党构造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本地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有关规定保举、提名、任免干部,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没关系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训、管理、监督干部;研究酌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负担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结构政府党组营谋。不负担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帮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不妨遵从必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遵照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担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位置委员会应当仔细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指导和撑持纪律检验圈套实施监督责任,相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督促酿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情况。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该每年一级党委作一次全面工作境遇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构造某项定夺的境遇应该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该实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党的处所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酌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见解。须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环境和重大问题,应当实时通报。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遵循分工和集体酌夺,勇于承当、敢于负责,切实执行职责;对不属于本身分担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开拔存眷支柱,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倡议。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该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发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鞭策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该在党性原则来源根基上维护团结,相信、宽恕、相互支柱、相互监督。
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考究、检查指挥工作或者插手其他公事勾当时发表的个人偏见,应该适合党委集体酌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该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插足集会的该当在会前请假,其主张可能用书面形势表达。依照工作必要,常委会可能确定有关职员列席全会。
表决能够遵照讨论和酌夺事项的差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逾越应到会党委委员折半为通过。未会党委委员的见解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他国表决权。
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酌定,必需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大都酌定。在格外境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办理酌定,待召开全会时给予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经上级党委照准。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聚会由党委书记调集并主办。书记不能插足聚会的,可能拜托副书记调集并主办。聚会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该当有折半以上常委会委员会方可召开。讨论和酌定干部任免事项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该当在会前请假,其定见可以用书面地势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集合人可以确定有关职员列席会议。
表决没关系依照讨论和裁夺事项的分别,选拔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越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会常委会委员的意思纠纷不得计入票数。集会讨论和裁夺多个事项,该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集会由专门人员记录,酌夺事项应该编发集会纪要。经常委会集会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变乱、抢险救灾等蹙迫境况,不能实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能够临机应变,过后该当实时向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委员不妨遵照工作须要,在其职责鸿沟内主办召开议事协调集会,查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过权限作出决策。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强化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率领,成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实时传达重要处境。注重通过国家陷阱、政协结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层单位等渠道,经济社会成长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鸣、增强合力。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党的处所委员会应当树立灵验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保证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定夺。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党的处所委员会应当有筹划的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补列席的职员数目和。定期结构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结构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倡议,充分听取见解建议。
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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